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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租了铺子,办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去街道办说的商品房不在管理范围开不了证明,请问怎么办啊办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去街道办说的商品房不在管理范围开不了证明

房产纠纷 2019-04-13 17: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了定金,又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风险想退房,这时是可以退的。在没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候,最好不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不签为上策。
    1.如果开发商因为资金问题导致项目烂尾,或者出现改变规划等变故,而不能及时得到房产证,购房者都会承受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2.如果在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购房协议,交付协议款。事后如果消费者不想要这套房,协议款是否能全部退还,是要看购房协议的具体内容的。不要只听售楼员的空口承诺说,协议金可全数退还,而是要研究好协议书的内容,如出现问题,在以后的诉讼中才能站得住脚。
    3.对于无预售许可证,只有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证,开发公司资质证,刚刚开始施工就伴随着认筹的商品房,律师的建议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房屋是违法的。
    法律明文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销售。这样的房屋买下后也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看上了这样的房子,在选择时一定要慎重。
    4.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现在要求返还五万定金退房可以。
    律师意见: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你有权要求退房退款并要求赔偿金。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开发商至今未向购房者提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内的“五证”,属于法律上禁止预售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部)》第四条约定:“双方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但是,该开发商至今未按《认购协议书(内部)》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提前7天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签订该物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现因该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该开发商依法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拾万元。
  •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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