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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用假房产证借了两百万 后来本金利息全部还清 有银行还款单据为证 后来又借了三百万但是这三百万我写了借条跟以前那两百万沒关系 但是以前还那两百万 我沒有收回假房产证和借款合同 现在这三百万给了一部分的本金利息 暂时沒有能力偿还 他如果告我诈骗罪成立吗我用假房产证借了两百万 我沒有收回假房产证和借款合同 他如果告我诈骗罪成立吗

房产纠纷 2019-05-10 11: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民间借贷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
    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当然这是针对没有全额清偿本息的情况下而言的。
    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结论。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你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该《意见》的规定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你们的借款利率参照是一年期以下贷款率的四倍。同时对于利率部分,给意见规定的是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强制对方去履行5%的月利率,但是对于对方已经自动履行的部分法院也不会推翻,法院对于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再审理,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以16万作为本金,以不高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来偿还尚欠的本息。
  • 构成诈骗罪的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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