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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于2008年6年21日晚上加班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无牌无照的摩托车撞倒,造成我头部重重撞击在地上,脖子不能转动,鼻角破裂,鼻梁骨断裂,嘴角破裂、右眼底部破裂,右脸侧部软组织破裂,脑门局部擦伤,牙齿断落2颗。后被同事送到XX医院进行手术,脸部缝合了43针,中度脑振荡(诊断结果)。因为我是借调,借调单位、原单位、主管单位互相推诿,并且没有在工伤规定时限内向XX局为我申报受伤职工工伤申请。不得已,在伤情稍好转,我个人带齐所有相关资料2009年3月去XX局申报时工伤时,XX局却以我是事业单位职工不予受理,并且没有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相关文件和证明。2015年8月我通过劳动仲裁(劳人仲调字[2015]10号),以工伤6级和单位达成协议,并赔付了一次性伤残金3万元。2016年因机构合并,我调出原系统,原系统为推脱责任,分别给XX社和我现就职的系统下了2份6级工伤函。可是,我却不能正常享受国家工伤职工6级伤残津贴待遇。不得已,我个人2017年6月16日只能通过州长信箱申请求助,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正面解决问题。可结果都是一样,各单位互相推诿。更可笑的是,以前的系统换了新局长,竟然在对州里回复时竟然不惜颠倒黑白,大做文章,以是否属于工作的延伸存疑,甚至进一步佐证劳动仲裁(劳人仲调字[2015]10号)是为了照顾受伤职工这一结论。9年时间中,我像无头苍蝇到处乱撞,处处碰壁,举步唯艰。作为交通行政主管单位,从2008年6月21日加班引发的交通事故之日到现在,扪心自问,作为行政主管单位,可曾真正考虑过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可曾向XX社相关部门为职工申请过个人工伤?除了将此事件放任自流,除了在我2016年2月因机构改革调离系统时,为了推卸责任,以局文件分别给XX局和XX局下放两份《关于帮助原XX单位XX同志解决工伤待遇的函》之外,又做了什么实质性的工作?作为行政主管单位,为什么就不能正面处理职工工伤事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竟然将此事一拖就是9年之久?谁又曾考虑过受伤职工的伤痛?这样的做法,让一个曾在XX工作20年的职工不由感到心寒之极。9年了,由于当年的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后遗症和并发症已在我身上时常体现,给我日常生活和工作上带来极大不便,我发觉自己患有严重的神经衰弱和抑郁症,经常会无缘无故头昏、头痛、恶心、白天困倦欲睡、晚上则会莫名其妙失眠而无法入睡、多梦、易醒(严重时必须依靠安眠药才能入睡)、记忆力减退、视力下降,躯体紧张性疼痛。鼻子由于当年手术导致右侧内部畸形,引发呼吸不顺畅,特别是只要稍一感冒就会引起内出血。9年了,3000多个日日夜夜,我默默履行着一名党员和交通职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独自承受着病痛带来的疼楚,这样的日子何时才是尽头?由于原单位、借调单位、原主管部门和人社局的相互推卸责任,加上自己不懂工伤认定程序,导致当年的工伤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鉴定,而不能正常享受职工工伤伤残津贴待遇。以上是我的艰难维权之路,政府好多部门都推委,走形势,走过场。作为一名党员,但我坚信党的政策是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责任大如天。根据以上事实,,我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此致!可曾真正考虑过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可曾向XX社相关部门为职工申请过个人工伤?加上自己不懂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纠纷 2019-06-10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加班受伤有可能会属于工伤,认定后可以要求工伤赔偿,需要支付工资的,全部费用都有单位承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一)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您好!1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
    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的主体资格并非是根据是否达到退休年龄确定的,而是根据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定的,如果被抚养人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是不能主张或者不能足额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有劳动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证明。

  •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而制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被判刑并没有剥夺此项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考虑到根据《监狱法》等国家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未收监执行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给予工伤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职工只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当然也适用这一条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医疗补助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对于职工因判刑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仍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给,不应自行取消或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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