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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A: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纠纷的,我是在郑州一家私人公司上班,2018年4月28日晚公司的业务监会计到我家通知我从明天开始公司决定让我在家休息几个月,意思就是辞退了,但是并未告知我相关的原因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当时也没有问。于5月7日通知我将社保迁出,因为和公司法人是熟人并没有多想,公司发放工资是次月的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由于此也没有介意,于5月18日打电话到公司财务询问工资发放的事情,财务说由于公司有展览会当误了工资的计算,包括公司其他员工和我的工资都没有结算,并且说在20号前后,此时并没有说我的工资要扣除。到了5月22日财务打电话通知我我的工资被扣除了,原因是2017年10月份的一个客户的项目出事了(当时此客户投标资料是我送的,当时公司的领导知道此事但并未说什么,也没有说需要我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时隔半年多了公司以客户要求公司赔偿6000元钱为由扣除工资。现在问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无理由辞退并扣除工资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能否对公司进行赔偿要求。咨询一下关于劳动纠纷的,此时并没有说我的工资要扣除。公司无理由辞退并扣除工资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4-21 0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更变,双方需要商讨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肆意更改。
    二、加班薪酬不能随意下降
    对职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薪酬基数有关。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薪酬基数。
    1、假如劳动合同对加班薪酬基数已作出清晰约好的,应按照两边的约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劳动合同清晰约好薪酬数额,但没有约好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好的薪酬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假如劳动合同上薪酬项目分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职务薪酬”等,应当以各个薪酬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间单独一项作为核算基数。
    3、假如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清晰,或许约好不清晰,引起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则,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头洽谈;洽谈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团体洽谈确定,洽谈成果应签定团体合同或薪酬洽谈协议。
    4、假如团体合同(薪酬洽谈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好薪酬数额以及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自己实际薪酬收入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你可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反映。
    只要是拖欠工资你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中最常见的纠纷有:
    1、不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2、不支劳动报酬和付加班费纠纷;
    3、不缴纳各类保险纠纷
    4、劳动合同解除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
    5、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7、非法用工纠纷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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