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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验收但已入住的房屋物业费由谁承担?

业主维权 2024-05-15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 关于业主维权,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 业主维权可持房产竣工验收的各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的设计图纸原件和复印件、房产销售许可证、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等法律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诉。如不能解决。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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