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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私人老板食堂里干活,没有营业执照的,没干活之前讲好包月一个多少工资,但是只是口头上讲的,没有合同签的。前几天因生病了,请假了老板同意的,但是正好赶上国庆节放了五天,六号我去上班了问老板那五天要不要扣的,他说要的全部扣的一分多没有的你,于是我气了再请几天假,老板不同意了,我就把工作也辞了,我想问向我这种情况工资怎么算的,有没有点补偿啊?没干活之前讲好包月一个多少工资,老板不同意了,我想问向我这种情况工资怎么算的,有没有点补偿啊?

劳动纠纷 2019-05-02 2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不予执行,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执行能力,可以恢复执行。
    第三,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行为,会有被司法拘留甚至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罪。
    第四,不要担心,这种情况就好像银行的死账坏账,但是,只要他有劳动能力,就可以追究其履行法律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应当按照
    21.75计算。因每个月天数不一样,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
    所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
    21.75平均工作日*实际工作日(即排除双休日)进行计算。
    试用期也好、试用期满也罢都是按照基本工资/
    21.75*实际工作日计算。
    比如:1500和2000为基本工资(不包括生产性奖金、全勤之类)的话:(1500/
    21.75*15)+(2000/
    21.75*6)=
    1586.2元 正确

  • 1、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必须要缴税。
    2、不缴税或者减免税金是当地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一种鼓励性优惠政策,这是税收方面。
    3、涉及前置条件的要提供前置证件(如从事食品餐饮业要提供“卫生认可证”)。每月按营业额
    0.8%-
    1.6%缴纳工商管理费,按4%-6%缴纳营业税。营业执照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之分。办理不同的营业执照提供的材料和缴纳的税费也不同。我前面所说的是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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