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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承包了建筑工地的所有木工活,对方说要交保证金,所以我和对方签了保证金合同,约定如果不在期限内让我进场工作就退还保证金,然后我就给了他七万块钱,同一天我怕他不还保证金,就又签了一个借款合同约定保证金是我借给他的,现在他不把钱给我,我要用什么理由起诉他呢?所以我和对方签了保证金合同,就又签了一个借款合同约定保证金是我借给他的,我要用什么理由起诉他呢?

刑事辩护 2019-07-12 14: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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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和对方签了保证金合同,就又签了一个借款合同约定保证金是我借给他的,我要用什么理由起诉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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