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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本人系xx报业集团正式在编干部。直到现在将面临退休,本人与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核实退休事宜时,才知道,集团于2007年6月23日曾发布“公告”。并按自动离职处理。本人十分惊讶。因为本人主要在北京工作、生活,难以看到xxx报。也从没有接到任何告知信息。因此感觉突兀和冤枉。就以上之客观事实,时间过程,本人认为与集团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诚恳请求确认我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并按自动离职处理。本人认为与集团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诚恳请求确认我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仲裁 2019-06-23 18: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处理自动离职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员工自动离职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这个肯定没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中认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员工预告解除明确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规定了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能证明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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