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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4月在工作时左膝摔伤致左膝内侧副韧带、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髌骨关节失稳,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摔伤至今近一年,目前尚在停工留薪期,每天往返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我右膝9年前也是工伤致右膝交叉韧带断裂和深静脉血栓,至今也一直在治疗。所以右腿有伤不能支撑一些左腿,左腿疼痛无力,在鉴定后配置的膝矫形器和拐杖支撑下蹒跚行走,我被迫请人陪护我去医院治疗,请问律师:仅以在停工留薪期的左腿伤情来说,我属于自我行动受限,我可以要求企业在停工留薪期内解决陪护我去医院治疗和往返医院的交通问题吗?目前尚在停工留薪期,仅以在停工留薪期的左腿伤情来说,我可以要求企业在停工留薪期内解决陪护我去医院治疗和往返医院的交通问题吗?

劳动纠纷 2019-05-19 12: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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