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6年3月,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的A,为了女儿能上本市最好的XX学,花高价购买了B的商品房(因房子位于XX学附近,故而被称为学区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A一次性付清B购房款,B将房屋过户给了A。但虽经A多次催促,B始终都没有将其户口(户籍)迁走。2017年,A6岁的女儿由于不符合XX学的入学条件,不得不转而上了XX学。(根据太原市相关规定: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是具有学区内户籍1年以上,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必须一-致)。A认为B没有履行购房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要求B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B称购房合同中仅对房屋价款、交付及过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没有“购房后B将房产所对应的户口(户籍)迁走”、“A购房是为了给其女儿入学便利之用”等约定,因此拒绝与A解除合同。随后,A将B起诉至法院。辩题(争议焦点):双方的购房合同能否解除?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此要求B解除购房合同、双方的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房产纠纷 2019-06-19 05: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的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没有可能的,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导致转让方关键资料丢失或导致技术无法使用的,或受让方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导致无法使用转让技术或转让已经没有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原则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无须承担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必要的,可以解除合同。
  • 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片面性,现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已经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太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