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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外包供应商,因操作违规被客户方终止合作,导致我们停工一个多月。我公司在6月15日通过邮件发布“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内容如下:由于客户从2017年5月起突然终止了公司所有新PO采购订单及后续合作关系,导致我司人员无法继续留在项目组服务。客户方暂停全部PO订单验收及付款!目前公司经营已经处于负债,即便如此,公司在困难重重中,一直以来也保障了每一位员工在服务现场期间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最近公司业务停业期间,也尽心尽力,身心疲惫地替每一位员工做后续打算,积极协调其他公司为大家谋求一个更好的平台。目前公司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维持经营及负担所有人员的费用了!公司不得不作出终止与各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故特通知如下:??因公司经营困难,解除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我司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请各员工于2017年6月20日前的早上9点至下午18点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补充说明:1.??所有切换到其他供应商而留在原客户现场的人员,公司不再补偿;其他人员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补偿,超过半年及以上的按一个月工资补偿!2.??未通过公司切换的所有人员,依据客户方制度及我司与员工所签定协议(含保密协议),自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通过其他供应商回到原客户现场上班!否则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公司和人员的责任!本人在面试新供应商的时候,对方明确提出需要“离职证明 免责申明”。迫于无奈,本人在6月16日晚上20:30左右从hr处拿了“离职证明 免责申明”并被要求手写字条,字条内容是“我申请离职”且按了手印。本人在7月30日向公司提出,赔偿一年多的工龄,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如果打官司,胜算多大?我公司是外包供应商,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胜算多大?

债权债务 2019-09-15 09: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以内部沟通调解为主,尽可能在公司内部解决。在公司内部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门也是本着先调解、后仲裁、最后再裁决的原则,尽量不扩大影响面。
    2、强化法制意识,遵纪守法。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同时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不断改善劳动关系。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要与时俱进,适时改善劳动关系。
    4、加强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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