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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楼上的邻居将房子出租给房地产经纪公司。他们在装修过程中,在主卧、次卧以及其他地方设置卫生间和厨房,我发现后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他们修改装修方案。物业公司通知装修公司、楼上业主和我三方在现场协调。我明确提出不得改变房屋建筑设计的原有功能,即卫生间和厨房按照房屋原有设计的位置,不得另行设置。装修公司和楼上业主均同意。但是,他们违背诺言,出尔反尔,诚信缺失,仍然在主卧、次卧以及其他地方设置卫生间和厨房,严重侵害我的权益。我发现后又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主持协商,装修公司写出书面协议,承诺于一个月内将房屋内主次卧卫生间马桶拆除。但至今未拆。我认为楼上业主有出租房屋的自由,但不能侵害邻居的利益,他的行为:1、违反住建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2、违反了住建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设计都是禁止行为,住户装修就更是如此。3、侵犯了楼下业主的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否则就构成侵权。4、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严重妨碍和影响楼下业主的正常生活:特别是晚上洗澡和马桶排水的噪声,严重影响年近花甲并患有神经衰弱的楼下业主的休息和睡眠。5、预期影响:(1)潮湿和渗漏:长期洗澡和用水必然发生潮湿和渗漏;(2)安全隐患:加砌的建筑填充物超出楼板原有设计的荷载标准,存在坍塌危险,危及楼下业主的人身安全(天花板已有裂缝);(3)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4)破坏邻里友好相处关系。请问律师:1、我是否可以要求楼上业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恢复房屋原有的住宅设计功能,不得在原有的住宅设计功能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设置卫生间和厨房?2、楼上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起诉?能否胜诉?3、如果胜诉,但楼上业主不拆除怎么办?4、如果败诉或虽胜诉但不拆除,我只能以恶制恶,购买震楼神器,我不想这样,但能怎么样呢???谢谢律师应当停止侵害,是否可以要求楼上业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可以起诉?

综合法律 2019-06-19 14: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 您好!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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