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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集体土地自建房,换为不动产,能做抵押贷款吗

房产纠纷 2019-08-30 07: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评估一般银行会按市价打六折
    三、银行同意放贷后办理抵押登记
    四、用土地抵押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个人,但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法人贷款要有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及经办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个人贷款较为简单只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完税证明就可
    七、现有贷款品种有很多,各家银行都有不同的操作办法,但本人认为能办个人贷款就不要去办理法人贷款,因为各家银行对个人贷款利率均较法人贷款要优惠
    八、未尽事宜可以下次讨论
  • 个人自建住房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自用住房的贷款。申请个人自建房贷款的条件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借款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连续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记录(有此记录的,须提供整笔贷款已结清的凭证原件),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所建住房仅限于大、中城市城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建制镇城区,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点城镇,建房所占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借款人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以借款人个人名义独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且土地出让时间不超过2年;以借款人个人名义独立取得政府规定的所有建房合法文件及批文,贷款发放时的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地上一层;借款人已支付30%(含)以上的首付款(土地出让金可视为首付款的组成部分);同意以所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自建住房贷款所需提交的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还款能力证明;首付款证明;有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的,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及同意抵押的承诺、有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还款能力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提供当地自建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借款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概预算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和已投入的建房资金凭证;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金额以拟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土地成本价的70%;以其他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以自建房在建工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成本价的50%。
  •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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