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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月份购买一处房产,当时房产证是两个人名字,卖方和卖方的父亲,中介告诉我所卖房屋是卖方的唯一住房,没有个人所得税,于是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于签订合同当晚中介的店长和经纪人随卖方一起去卖方父亲家签订委托书。但在过户时发现卖方父亲名下有私产住房一套,导致突然出现个税,后中介称卖方说父亲所住房产为公产房,卖方提供了错误信息,中介称没有任何责任,并且店长态度十分恶劣,请问各位律师们,中介是一点责任没有么?即使卖方提供了虚假信息。但是中介并没有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即使是公产房,中介也是没有查看卖方父亲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所以想问问中介说得对么?此外当时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文字注明卖方无二套,且卖方承担零费用,像这种情况请问中介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感谢并期待您的回复。于是签订购房合同,中介也是没有查看卖方父亲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请问中介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诉讼 2019-05-22 23: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介费应由谁承担更合适,如果要是本着公平原则与权益和义务对等原则,应当获取利益方承担义务。因此,应当由出租方(获取收益方)承担显得更公平。在实际情况中,操作上却是由承租方(损益方)来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且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实际上中相应的法律与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由哪一方承担,而应当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承担方式。
  • 关于房屋租赁中介的法律责任:因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此外如果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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