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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承包土地或水域,当户主死亡后,其配偶是否还享有承包权?若还有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可否有年龄限制? 二、家庭承包土地或水域,户主死亡后其配偶因年迈无法经营承包地,若过户给已另立户的子女,此种过户是属于继承还是转让?若是继承是否属于财产继承?是否还享有承包权?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可否有年龄限制?还是转让?是否属于财产继承?

继承 2019-07-11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如果户口本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户口本继续使用

    需要更改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申报材料:

    1、原户主注销户口或者迁出户口的证明,或者产权所有人书面申请(2人以上拥有产权的,应当经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原户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其他相关证明。
  •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
    继承主要费用是继承权公证,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
    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更名。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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