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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瓦房店人,我有点儿事情想咨询您,事情是这样的,我母亲和我妹妹是农村户口,按理说应该是有土地的,前几年我父亲在世的时候,我们家在分的土地上盖了一个蔬菜大棚,后来因为在路边,政府要在那儿建个收费口,于是要占这块地,并对地上的建筑和种植物进行补偿那块儿地也就变成机动地被村里收回了,当时我父亲要求村里在别的地方划一块地给我们用来种粮食,可是村里以我父亲前几年欠了税为由不给地,后来我父亲为了要地,便把欠的钱给补上了,可是村里又说当时没有地分给我父亲,因为建收费站并没有占去我家所有的地,所以村里当时就口头告诉我父亲把余下的地拿来暂时种,到时候再在别的地方划一块地来给我父亲。但很不幸的是我父亲去年意外去世了,今年我母亲在前几天回去种地,可村里却把那块地又卖给了别人,我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地种完以后,买地的人到我家威胁我母亲过几天找铲车把地铲了,我母亲找到村里,村领导要我母亲拿出证据证实,可是我父亲在世的时候,东西都是我父亲收的,他是意外去世的,要我们拿什么证实呀?以前种地缴税的时候,村里有的是地,可是现在种地国家给钱了,村里把我们自己开的荒地收走了不说,还找种种理由不给地种,我只想了解一个情况就是,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农民应该有地种?找以前的相关材料有点儿难,因为我父亲去世后,我怕我母亲一个人在家想不通,所以把他们的房子租出去以后,让我母亲搬到我家住,走的时候东西都不知道哪儿去了我只想了解一个情况就是,有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农民应该有地种?

综合法律 2019-06-17 19: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宅基地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法好像没有这部法律。 关于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你可以看《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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