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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龙华XX,承租人承租的店铺,合同还没有到期,遇到政府拆迁,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呢?是只能向房东主张么?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房东不进行赔偿,承租人怎么维权承租人承租的店铺,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呢?是只能向房东主张么?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承租人怎么维权

房产纠纷 2019-05-23 2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次承租人从第一承租人那里转租房子时已经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房屋拆迁的补偿可以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来处理。  如果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的,那么次承租人就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拆迁补偿,但可以根据和第一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承租费,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自己搬货物产生的费用。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首和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征收需明确一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
  • 您好!如果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明知拆迁而故意隐瞒信息那么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其退还转让费用。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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