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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廊坊一家食品企业,我公司一款产品标签上存在瑕疵,配料中的“符合膨松剂”未按要求展开标注,被职业打假者买到,分别到个北京食药监区局下属食药所投诉,索要巨额赔款,朝阳分局给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询问此事,廊坊市局给予的回复:该问题属于标签瑕疵,企业已经改正。北京有的区局不认可廊坊市局的回函,比如,石景山食药监、海淀食药监。依然对经销公司我产品的永辉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辉超市怕信誉受影响,不愿行政复议,我公司人员到北京市食药监法规处询问,可以以生产厂家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我公司随后以厂家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取消对永辉超市的处罚,60天的复议期没有给出结果,告知案件复杂,需延期。后来收到复议结果,维持原行政处罚,现我公司想提出行政诉讼。朝阳分局给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依然对经销公司我产品的永辉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处罚

行政管理 2019-05-27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是立案、调查、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几个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出的,经局长批准可延期,但延长的限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你厂是否存在违法事实,需要办案机构依法查证,如违法事实成立,将告诉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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