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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课时别的孩子吃泡泡糖,老师错把我儿子打成大腿股骨骨折,轻伤二因上课时别的孩子吃泡泡糖,老师错把我儿子打成大腿股骨骨折,轻伤二级,现在学校,教育局不问,老师装神病了,主要是校长有关系,现在我法医鉴定下来十几天了派出所也不录口供向检查院报,还说话带有威胁我的意思。我该怎么办?这官司还能打吗?老百姓就该这样吗?轻伤二级,主要是校长有关系,我该怎么办?这官司还能打吗?

诉讼 2019-06-27 1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你们的情况不能构成伤残,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伤残赔偿金。
    既然都是同学,建议调解和好,毕竟以后的路很长。如果你们都不构成轻伤,那么由于都有过错,各自都应负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先动手,你的过错比对方大,应多承担
  • 先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然后申请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构成重伤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如果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派出所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后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和调解,态度很重要,轻的可能就是个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免除处罚,要看具体情况。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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