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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举报无证驾驶人员
法律分析:如果发现无证驾驶人员,可以及时向正在执勤的交警或者拨打 122、110举报。为方便交警部门取证,最好是在行驶前或者行驶过程中举报。维护道路安全人人有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您好 举报无证驾驶人员
法律分析:如果发现无证驾驶人员,可以及时向正在执勤的交警或者拨打 122、110举报。为方便交警部门取证,最好是在行驶前或者行驶过程中举报。维护道路安全人人有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您好 我在主路左转胡同里 前面主路一个电动车直行 没有碰撞摔倒了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需要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因为只有交警才能划分责任。交警介入以后,需要对事故的发生进行检查、勘察、鉴定等,然后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最后作出事故责任的划分决定。
马雪锋律师 马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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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到哪块才算追尾
你好,根据事故协商协商赔偿
交通事故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交通事故立案后到开庭的具体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一般是3-6个月时间,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诉,则要进行二审,二审为3个月时间,二审是终审判决,不允许再上诉;如果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我是交通事故,对方的车撞了我,我是骑电瓶车,对方是他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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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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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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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向您咨询一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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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骑电动车在路边结冰滑倒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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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打扰问对方弃车逃逸,把我的车撞了两个安全气囊,这样如何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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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光蔬菜欠款纠纷案例
?我们在2022年的时候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我方当事人是在菜市场内收菜的,被告从我们这里收购了27万多元的西红柿,货款一直没付,影响了我们当事人资金的正常运转。我们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让我们帮他想方设法把这些钱要回来。因为拖欠的时间太长了,前前后后长达七八年的时间。我们接手这起案件之后就给当事人出了几个主意来采集证据:首先通过在微信上跟对方进行货款对账的方式,把欠款的事实和欠款金额确定下来;另外我们让当事人给对方打电话,通过手机通话进行对账录音,对欠款的事实和金额也分别做了确定。之后我们律师审核这些证据确实充分、确凿无误之后,我们就到法院里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对方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对方看我们的证据很充分,案件胜诉的几率非常大,也就同意把这些钱都偿还给我们。最终我们顺利的帮当事人拿回了全部的27万元货款,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希望这次案件能对类似的纠纷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够帮到有这方面困难的人。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赵荣烈律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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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法院审理的东营地区人员盗窃石油案例
道中的石油通过输油软管输送到院落中的油囊中,再通过油囊抽取到油罐车中,用油罐车采取外运的形式,将石油转卖到其他地方,最后这一犯罪链条被警方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判决,我们就是为其中的第二被告进行辩护的律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前后组织三次开庭。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的方式,共盗取300余万元的原油,应当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经过我们律师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我们辩护的第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在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的情况下,量刑算比较低的,说明我们的辩护比较成功。我们办理过好几起东营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到外地打孔盗油的案件。法院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一般会以不同的罪名(比如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认定罪名和判处刑期,被判决的刑期是相差很大的。所以具体的刑罚也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分析认定。希望那些有想法以及仍在实施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不要再从事这种行为,不要只看见眼前的好处而忽略了法律的制裁。希望这起案件能对同类案件起到参考作用。有法律疑难,可咨询赵荣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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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法院救助义务纠纷案例
民法院代理了一起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相关案例,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这起事件是发生在2022年。男方将女方接到自己家中,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女方感觉身体出现心脏不适的症状。男方就从家里拿了速药救心丸给其服用,然后让其躺下休息,自己就外出了,过了一两个小时之后返回家中发现女方身体已经出现昏迷不醒的状况,男方就拨打了120报警,但120到场时女方已经无生命体征了。女方的家属就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认为男方刻意隐瞒事实,没有进行及时救助,这过程中他存在非常严重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决他赔偿137万。被告方则认为,男方对女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也不属于法定的救助义务人,而且整个过程也不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只属于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所以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男方明知女方身体出现不适的状况,仍给其服用了不知是否对症的药物,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女方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又自行外出,等120赶到现场时女方已无生命特征。因此,认定男方对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只判决了赔偿27万元。类似于这样的案例非常多,比如在一起到河边玩耍时,玩伴落水其他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或者在学校、商场、酒店等场所内,出现有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另外同行的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在救助的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才没有过错,什么情况下有过错?这就是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分析和解决的,这需要律师有这方面的案件处理经验才能应对。希望这起案件能对类似的纠纷有启示作用。如有这方面的纠纷,可找赵荣烈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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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八年后遇拆迁 “主张买家未付全购房款”被驳回
房屋被拆迁后,卖家突然起诉买家支付部分购房款。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依法审理驳回了房屋卖家请求买家再次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张某与安某曾系同事关系。2015年4月15日,张某同妻子邱某与安某签订《转让套房契约》,由王某作为证人执笔,双方约定张某同意将坐落于宁化某乡镇套房一套出让予安某,套房契价人民币158000元,该套房总建筑面积109.44平方米。安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现金给付方式支付给张某60000元后,双方就在契约书上签字,次日安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余款98000元给张某。次月,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期间安某对外出租房屋,所得和水电费均由其收取和支出。2023年因房屋遇拆迁,政府补偿安某两套房子。张某向安某主张增补售房款未果后将安某诉至法院,称安某未向其支付购房款60000元。宁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安某提出双方签订的《转让套房契约》中明确约定,自立转让之日起任凭承让人营业,其契价当日付清,不欠分文,以及提供的执笔人王某的证言可证明60000元购房款其已在签订合同当日现金支付。根据交易习惯,自然人买卖房屋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当日会由买受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再交付房屋,出卖方也会对支付部分购房款提出要求。本案中,案涉房屋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时处于出租状态,签完合同后进行了交付,次月转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本案虽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但张某在契约签订后,即将房屋和相关权利证明交付给安某,且又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亦由相关部门直接支付给安某,而张某在此期间从未主张权利,与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有悖。张某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法院认为,安某已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当日支付60000元购房款。安某已履行完毕《转让套房契约》约定的义务,张某之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宁化法院判决,上诉至三明中院。三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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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须知
是一个多个步骤的过程,包括多个行为,股权变更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文章说过,新《公司法》在各个层面上细化明确了公司经营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同样,股权转让过程也不例外。一、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该规定规范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即便旧股东转让了股权,也不能当然地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和瑕疵出资的责任;即便新股东受让了已经实缴的股权,也不能当然地免除瑕疵出资责任。新《公司法》颁布后,虽然股权经历多次转让,但参与转让的全部当事方均可能对到期届满未缴纳的出资承担相应责任。二、对外转让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简化了对外转让股权的操作流程,有利于保障出让股东的转股自由,不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程序,就结果上来说,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更加明晰地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权程序,既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封闭的人合性,也确保股权流通的财产属性。三、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将原本的同意程序改为通知程序,尽管不需要通过其他股东同意了,但是还应当尽到通知责任,新规明确了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的意思表示问题。通知的意思表示,即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四、股东回购请求下的转让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持有多数股权的大股东,存在基于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滥用股东权利的可能。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是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可能对异议股东既定权利造成损害救济的措施。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范围,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更有利于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缓和公司解散制度的适用。五、股东失权制度的被动转让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足额缴纳出资则失去其全部股权。新规赋予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更大的职权与能动性,但如何合法有效发出股东失权通知,实现令未出资股东失权的目的,还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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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应该参考哪些因素
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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