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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当时是房主弟弟售卖的,房主本人在新加坡,当时通过中介售卖,我们按时缴纳了首付100万,房屋合同总价为210万。当时签字的时候是由她弟弟代为办理,并且房屋首付款项转至她弟弟名下。由于房子房本还没有办理下来,我们通过我爱我家进行购买,他们保证对方的手续完整。后来在出具手续证明时,她弟弟出具了经过公证的房屋办理入住及房屋房本手续,而委托代理的房屋售卖是一份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我们入住已经一年半,现在房主回国要求涨价,经过一审,由于我们当时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效力时间还未到,一审驳回。但是双方在法院都已经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现在她想打合同无效,说所有签订的售房合同没有效力,请问这样我属于善意第三方吗?我们这个官司还有什么后续的问题吗?我家的房子当时是房主弟弟售卖的,合同效力时间还未到,现在她想打合同无效,请问这样我属于善意第三方吗?

损害赔偿 2019-06-14 0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 可以。需要不到场一方开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到场一方相关事宜。
    1、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2、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能生效。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合同才是无效的。 只要双方签字,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未经公证的委托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要怎么签订?有什么要注意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对房屋买卖协议的进行一个补充,也就是说补充协议只是对之前的原合同在未涉及到的条款上进行一个详细的补充说明,比如说您说的没有规定过户费用谁承担这个问题就可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补充,补充协议就相当于替你再一次地完善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更精确的分配体现。
    签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补充协议的作用就是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补充说明,也是购房者能够为自己争取利益的后机会 购房人应当本着谨慎,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审查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从而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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