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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2019-09-15 18: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1万元以下50元;

    2. 10万元以下,标的额 ×
    2.5%-200元;

    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 ×2%+300元;

    4. 50万元以下,标的额 ×
    1.5%+1300元;

    5. 100万元以下,标的额 ×1%+3800元;

    6. 200万元以下,标的额 ×
    0.9%+4800元;

    7. 500万元以下,标的额 ×
    0.8%+6800元;

    8. 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 ×
    0.7%+11800元;

    9. 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 ×
    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 ×
    0.5%+41800元。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三、可要求赔偿的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要求赔偿因医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要求第一项规定相关费用外,还可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物受损的,可要求赔偿维修费等财物损失;  
    3、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赔偿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转院证明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从业情况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残疾用具购置发票、医院证明、事故伤残评定书、被抚养人基本情况证明、被抚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或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发票证据;  
    3、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提交涉案车辆的保险单等证据;  
    4、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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