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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财产分割事宜 律师先生,您好 本人妻子执意离婚,但双方并无过错。 房产情况,本人母亲在婚前2001年购买一套住宅,当时房产证为母亲的名字,随后母亲过世,住宅经过公证有我本人继承,现居住至今。本人于婚后2007年左右购买一套住宅,首付是妻子家,每月贷款由我偿还,房产证为我和妻子两人名字,现由妻子父母居住。 孩子情况,本人有两个女儿,现还在小学中,本人工作经常出差外地客观上无法照顾孩子,如果离婚倾向于任由妻子继续抚养教育,相关抚养费本人绝不逃避。 妻子这些年因为要照顾孩子,已经好久没有工作了,她为这个家做出的我都看得到,对此我也心存感激。 妻子现要求将母亲留下的老房子卖掉然后平分房款,这对我来说无法接受,首先这是我母亲留下的房产,对于我来说有感情在这里。再者,我出差回来也好有个空间容身。 因为孩子花费,我的工资卡早就交给妻子使用,对于家中开销我并不多问,但这么多年,我对此心存疑虑。近期只要问起钱款使用事宜,就立刻翻脸,毫无感情的语言攻击我,令我心灰意冷。 现在如果走到那一步,还望律师先生为了解答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孩子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呢,心急如焚 谢谢财产分割事宜 律师先生,住宅经过公证有我本人继承,孩子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继承 2019-06-06 0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应当平均分,拿去物价局对房产估值,然后一方拿钱,一方要房。
    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
      
    (二)平均分割原则。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基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
  • 父母去世,如果住房是你父母婚姻期间取得,那么住房就属于他俩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属于两人各自名下那一半产权,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法规定,死者死亡首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按照死者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和住房权益份额。三方继承权利均等,继承份额均等。
  • 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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