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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年,这十年中经常安排加班,平均每年加班200小时以上,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用,也不让调休。我该如何索要加班费?如果因为不支付加班费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是否可以申请失业险?该如何处理?该公司属于国企单位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用,我该如何索要加班费?如果因为不支付加班费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9-08-20 1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索要加班费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除正常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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