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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选择的中标候选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一致时可不以直接定候选人?还需要哪些程序?

建筑工程 2019-06-22 16: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7)反不正当竞争:
    (8)记名表决:
    (9)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行保密。
  • 中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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