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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在XX行买了一处房子,由我装修母亲居住至今。这房子是开发商在XX行贷款,98年经过法院调解用大约十几套房抵账给XX行的其中一套。当我去办理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在99年就已经被办理到开发商儿子A名下,我无法正常取得产权证,而且XX行卖出的这十几套房子中有四、五套和我的情况一样。在这十九年里我们无数次找XX行领导解决产权问题,每届领导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着。直至今年我把XX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这些年房屋增值部分。在开庭前XX行找我协商,他们已经找到我所买的房子产权证的所有人A,A同意过户给我。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现此房在99年办理完产权证的第二天就已经在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而A说不知此事拒绝还款,无法办理过户。我只能继续走法律途径诉告XX行,现还没有开庭。咨询:①2002年我已经搬迁到外地,因此事这几个月不断往返,身心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除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与赔偿房屋增值部分,我还可以主张什么权利?②购房款我方是一次性全款付清,如对方向我方索要这些年的房屋居住租金是否成立?③我方是否存在过失,法律依据是什么?直至今年我把XX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除解除购房合同,还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房产纠纷 2019-06-20 00: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购房协议书违约金规定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审查: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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