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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劳动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属于不能胜任全年KPI的权重30%这一项的工作,经过培训有所提升但没能100%达标30%的要求,是否可以按劳动法本条说明辞退员工呢?参考劳动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可以按劳动法本条说明辞退员工呢?

劳动纠纷 2019-06-27 15: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
    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
    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 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
  • 一般来说,由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非过错性的,法律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作为解除的对价。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依据及计算标准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在离职交接完毕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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