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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临时病危离世,身边只有大儿子叔伯等人在场。大儿子,叔伯等人和小儿子.母亲关系不好,于是大儿子联合叔伯亲戚封锁消息,不让父亲离世的消失让母亲和小儿子知道,在父亲病危时与律师立下遗嘱,并有父亲签名财产归大儿子与叔伯等人分。小儿子与妻子却没在遗嘱继承里面(怀疑立遗嘱时父亲被迫签名或律师与代书人被收买)两天后才让母亲和小儿子知道父亲离世的消息,这样的遗嘱有效不?并有父亲签名财产归大儿子与叔伯等人分。小儿子与妻子却没在遗嘱继承里面(怀疑立遗嘱时父亲被迫签名或律师与代书人被收买)这样的遗嘱有效不?

继承 2019-06-28 09: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
    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然而,遗嘱何时生效,遗产承受人什么时候可以接受或放弃遗产?会不会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能接受遗产了?生活当中,不少人都对此存有疑问。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 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2、如代书人及立遗嘱人均未签字,应按无效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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