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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小区业主2013年接的房屋,在1年多之前已经装修过,但是,一直没有居住,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昨天来物业中心报,室内下水主管漏水,要求物业赔偿刨地撬砖的各项费用,我物业人员进户查看发现:主管道检查口没有上紧,形成漏水,业主把下水主管道封死,没有预留检查口,自己找不到原因,才把地板砖撬开查看的,我物业是2017年6月进驻本小区的,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但是业主不肯罢休,我们物业该怎么办?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我们物业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7-14 08: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最高限额内优先赔偿。目前,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是12万元。无责限额是2万元。
      
    二、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作区别对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注意: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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