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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拆迁,剩下100多平方被私人买去,手写了简单的购买合同,合同里注明了户主是我爸的名字,对方交了5000定金给我,但是合同没有注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并且最后是我签的字,并不是户主我爸,而且合同的开头甲方和乙方栏空白,现在我这面积有别的安排,我是愿意退还定金并赔偿对方5000元的,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如果对方不愿意放弃购买怎么办?手写了简单的购买合同,我是愿意退还定金并赔偿对方5000元的,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如果对方不愿意放弃购买怎么办?

离婚 2019-09-17 2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一方能否行使合同解约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在催告承租人支付的期间过后,出租人可以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不支付房租是因为出租人也有过错,比如出租人没有修理房屋内的设备从而影响到承租人的使用,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是否还有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并没有对该情况做出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来说,合同解除制度旨在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所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下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仍不履行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 你好,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1、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已经交纳的,定金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的,视为合同协商不成、合同不成立。要区分责任情况来确定定金责任的承担,即是交付定金一方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是接受定金一方责任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无责任的,接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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