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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月20日和某二手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我租他的铺面做服务生意,每月付550元租金,暂定承租期限为三年。事后我分两次预交了一年的房租。同年11月份,由于各种原因,我不想再租他的房子做生意了,并于11月1日停业。12月10日我正式向房东提出终止合同,并同意不得要回已付的房租。但房东不同意终止合同,理由是已经签订了三年的协议,在余下的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但必须由我交纳已经约定的房租。请问,我是否必须按协议中的约定租满三年?

合同纠纷 2018-08-07 1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房屋租赁转租需要承租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合同是有3份的 并且租房合同他们也会去房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的,可以找房介租赁公司开具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证明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为了对房屋租赁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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