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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7年10月17号签订了一套二手房购买合同,总价221万元,不含税费,首付88万元,向银行组合贷款133万,因卖方还欠银行42万元房贷款未付清,所以合同约定买方需在45天内将从首付款中拿出42万元来作为卖方的赎契款式赎契,余下首付款约定在过户当日交付卖方。10月30号新证出台,凡公积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需拿首付款的百分之九十的款存入公积金监管机构,到房屋交易流程结束方划扣到卖方账户,如此导致买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将首付款中的42万元交给卖方赎契,请问如果双方协议达不到一致的话买方可否要求解除合约?谢谢!

其他 2017-11-13 14:5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因为新政策的原因,比如说公积金新政出台,这种情况属于政策因素,导致你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你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具体问题可以点击我头像,拨打我们主页面上留下的电话联系我们,或者加我们的微信联系,微信号码与手机号码同号。
  • 你好,买方不能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协议不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 你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
  • 你好,卖方违约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
  • 你好,买方不能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协议不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肯定可以。买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还得看合同约定。
    【追问】您好!买方不是不能按10月17号的合约履行,只是10月30号新政策出台首付款的9层得存放到公积金监管机构,这样的话买方就没办法将首付款中的42万拿给卖方去银行赎契了。因受政策限制的因素,买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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