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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2年本人在其他村子购买土地,只有土地转让合同,有当时的村官签字作证,自己盖的房子,现在面临拆迁,原房东找回来了,想收回房子,请问是否合法?2002年本人在其他村子购买土地,只有土地转让合同,现在面临拆迁,想收回房子,是否合法?

拆迁补偿 2019-07-16 1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在赠与物,也就是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当事人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如果已经丧失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受赠人交涉并取得对方同意收回赠与的房屋所有权,如果交涉未果,那么当事人只可以尝试依法撤销赠与。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建议当事人慎重考虑实现目的的可能究竟大与小,所以应在起诉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咨询工作,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赠与的房屋已经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作为赠与人,只有依据合同法192条的规定,才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物权力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3、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192条、193条、194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事项达成的协议。房屋拆迁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则应按约定迁出拆迁地。与其他合同相比,房屋拆迁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计划性、综合性和当事人的特定性。
    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迁建计划和用地文件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前提和依据。房屋拆迁合同的综合性是指,房屋拆迁合同中不但详细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而且详细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生产、生活的妥善安排、安置。
    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在城镇,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农村,被拆迁人是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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