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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搞软件开发的朋友在一家IT公司工作,2004年8月23日入职,一直到今年6月14日,突然被公司辞退,他去问总经理,总经理竟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而是说这是技术主管的意思!最后我那位老实的朋友竟然真的就默默地被迫离开了那家他为之工作了快一年的公司。昨天我问他当时公司到底给了他辞退的理由没时,他说可能是当时说了几句因为对公司要求每天加班而不满的气话,然后被一些同事说给了上司听,于是才被辞退了。我觉得他以前所在的公司肯定有问题,然后又问他那公司给他买了社保,医保什么的没有,他竟然觉得很惊讶!他说怎么还有这些?他说他在那工作了快一年,连合同都没签,哪来的社保?现在我想请教各位热心人士几个问题:1、他原先所在的公司对他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2、现在离他被辞退的时间超过了60天,那他还能不能去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回他的社保?

劳动纠纷 2018-08-07 2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找到工作的时候你可以将你的社保转过去,转接的时候是需要到原公司以及原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转接手续的,具体可以到社保中心咨询了解,以获得更加详细的解答。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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