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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 我的一个朋友〔女性〕的老爸,在外面和一个离婚的女人生了一个儿子。他们之间没有结婚,应该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应该说够不上重婚。不知道这样说是否正确? 我听朋友说,他们为了规避法律问题,在那个女人刚怀孕的时候,让这个女人的前夫复婚,然后再离婚。可以掩人耳目的说这个孩子是前夫的。 我想问有什么方法从法律上支援朋友和她母亲?另外,非法同居叁个月以上,是否就是长期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谢谢各位!

房产纠纷 2018-08-08 0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
    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事实婚姻是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那么,非法同居怎么区别于重婚罪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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