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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公司之前有一个劳务派遣的项目,现在项目终止了,员工需要调回本部工作,但员工不同意,同时因为我们漏交了该员工两个月的社保费用,现在该员工要我们进行经济赔偿,公司安排补缴漏掉的社保,但她还需要我们额外补偿,请问我们可以拒绝补偿吗?公司之前有一个劳务派遣的项目,但员工不同意,现在该员工要我们进行经济赔偿,请问我们可以拒绝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7-16 0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 劳务派遣工被劳务派遣公司辞退(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派遣工,只能退回派遣单位,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辞退),其补偿与否,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是以工资为标准,而工资是包括各种岗位补贴及奖金等货币形式的,所以,单位说不含每月伙食费是不合法的;其次,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再过一年或者实际上你已经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单位这种做有变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第三,劳务派遣合同的派遣单位有法定的要求,你们单位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是无权派遣的。如维权,请及时。
  •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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