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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人在工地上一只手腕摔伤轻微骨折,现在家属要求赔偿三个月务工费一万多元,请问一下我们应该怎么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7-15 06: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取决于工地属性,如果是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建设工地,按人身损害赔偿;相反,则按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1、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 首先,不管你是不是临时工,有没有劳动合同,你与公司之间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要说的,是你的骨折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看看你自己是否属于以上情况中的一种,如果是,那就没问题了。
  • 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  
    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  
    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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