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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文员,因为之前有个同事离职,就把仓管的职务也交给我了,然后每个星期都要盘点,我比较粗心,造成盘点出了点小问题,经常盘点有误差。公司以此理由要辞退我,然后我不同意,要求公司补偿我,后面公司又说不辞退我了要让我去跑业务,我没同意,没有去,然后公司强行把我手上的工作转给其他同事。并且下达了正式通知书说我要是不尽快到新的岗位,就视我自动离职。现在我每天还是照常上班,到时会不会不发我工资!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请问是以什么计算赔偿。是基本工资还是加上岗位津贴,饭补的总工资算?然后我不同意,就视我自动离职。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请问是以什么计算赔偿。

合同纠纷 2019-08-05 1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
    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出勤结清工资。结清工资和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可依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法律专家表示,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津贴、补贴发放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的,但是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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