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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和继父已结婚十多年了,他们结婚住的是继父的一户平房,现已转购置楼房,因两人打架时继父说过他死后什么也不给母亲的话,母亲不得不为自己今后的生活考虑,提出要做房产公证,继父拒绝。 我想问如继续生活,直到继父去逝,母亲应得到哪些财产?如果现在做遗嘱公证,以后再留的遗嘱是否有效? 是不是有一半的财产是母亲应得的,是无权分割继承的,如果继父留遗嘱说都给子女,不给母亲,这样的遗嘱有效吗?谢谢

继承 2018-08-09 0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想要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 继承法财产分割,请参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所谓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  对于遗嘱是否附义务,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此作具体的规定,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遗嘱中所附的条件或义务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善良风俗,且所附的负担应有实质意义,否则将视负担不存在或者无效。
      按照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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