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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请问有一套老公房在1994年结价成私房时,由儿子出钱买下来的,所以房产证上只有儿子的名字,房子性质由公房变成了私有房(结价时曾利用过母亲的工龄计算)。因为父亲和母亲的结合很复杂,关系很不好,在儿子读初二时父母本要离婚,后因父亲生病而亡没有离成,只剩下母亲和儿子。后来母亲不愿跟儿子一起过,在1997年儿子成家时就离家出走到现在,也不跟儿子连系,儿子去打听有的说已重新成家了,有的说跟别人一起游玩。本来儿子成家后搬出去住了,就把这套房子的一半出租了,另一半留着让母亲有时回来住住的,可是最近儿子回老房子一看,母亲已把另一半也出租出去了,而且已有六、七年了。请问母亲是否有这个权力把房子出租或者出售,儿子能否把房子收回来?出租或出售的钱儿子是否也有权力拥有?如果母亲真的已重新成家了,她和她现在的丈夫、小孩跟这个房子有继承权吗?儿子跟她现在的丈夫、小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关系?还有母亲在外所发生的债务(母亲退休工资一千左右,这个债务不是母亲看病,而是她结婚或游玩等)跟儿子是否有关?

继承 2018-08-09 1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
    即合法的配偶,虽男女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等级证书,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继承权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末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瞥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父亲或母亲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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