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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10多年了,现在因为企业实行减人增效,由原来的九人上班减到5人,现在我们一月要上30多个班,两年多以来一直都这样上,但从来没有得到加班费。如果因为这样不上班被单位开除,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吗?除了不上加班费,还可以要求单位另外补偿吗?但从来没有得到加班费。如果因为这样不上班被单位开除,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吗?还可以要求单位另外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8-02 16: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佣人单位又加班的额,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请求佣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单位就算解雇你,也不可能补偿你剩下两年工资,法律不支持。如果单位解雇理由合法,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解雇理由不合法,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n劳动合同只规定劳动关系相关内容,单位有权利单独制定劳动规章,如果违反劳动规章,单位是可以开除的(不需要支付补偿)n如果单位没有完全的劳动保护,或者工作内容有违法可能,你可以拒绝或者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n如果主管无理由解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n《劳动合同法》n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n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nn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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