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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6月进一家企业的,至今已十年多了,2008年6月份岗位提升了,但工资没涨,拿的钱和其它几个人(同岗)不同,每月都比其它几人少500左右,由于多次和领导反映工资都没涨上去,现在不想干了,请问还能拿回来近一年多比其它人少的工资吗?再就是我现在离职的话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怎么样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请问还能拿回来近一年多比其它人少的工资吗?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怎么样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9-08-19 06: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无论什么原因离职,均有工龄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发放,这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他们想不承认就可以作罢的;
    2、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再准备一份起诉状就行了;仲裁没那么复杂,证据准备的越充分越好;
    3、法律的确有类似的规定——如企业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同意,并报劳动局备案后,可以延迟发放职工工资,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就是说企业经营困难,需要经职工大会和劳动局双重确认同意后,才可以延迟发放,而且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所以,公司的做法肯定属于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可以要求额外支付25%的赔偿金;
  •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特别赔偿, 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谁先提出或者后提出都没有直接联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法院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
    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
      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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