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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做完三个月试用期后辞工单位不让辞工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8-08 12: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用人单位试用期合法辞退的条件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一个考核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  那么,这是否就代表劳动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时辞退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按照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求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另外,如果试用期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否则须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试用期辞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劳动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在合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借故不受理,或因此克扣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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