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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市一家外资公司上班,公司要24小时运作所以实行三班倒工作制.我们每天固定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休息日按月顺延(这个月休周一,下月休周二,如此类推).现时公司给我们的工资结算方式是:每天工作6.67小时,加班1.33小时乘1.5倍,这样算的结果是每周结算工时为52小时.但按照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加班按工资200%计算的规定,我单位这样的计算方式有否违反劳动法规定?因为我们一年中有多数月份周六,日是要上班的,而公司的结算方式是每周只有一天按150%计算,周六日上班也是这样计算,这样的话公司每年可以少付我们很多加班费,如果我们不算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话,可以向他追讨回多年来少算的加班费吗?

劳动纠纷 2018-08-10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休息日的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倍,法定假期的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
  • 加班费一般按下列标准计算:


    1、平时的工作日加班,公司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作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单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节假日加,须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而言,计算加班费时将按照以下的公式:


    1、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x小时数x150%


    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x天数x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x天数x300%

  •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
    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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