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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有时间限制吗?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时要几位公证人员呢?

继承 2019-08-16 16: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1,放弃继承公证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办理2,可以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一同办理,也可以单独由继承到公证处办理3,需要继承人本人亲自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声明中写明放弃继承的遗产内容4,可以参考《继承法意见》相关规定: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一、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遗产公证的程序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 继承人可以相互协商遗产分割的时间。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继承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做出分割遗产的判决。
    当然,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条件和期限的,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权也是如此。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继承法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此,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20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
    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遗产分割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
    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此批复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继承纠纷,但对其他财产纠纷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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