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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现由父母居住,尚都健在,属他们财产,有子女三人。现母亲因儿子和大女儿争这套房,并想独吞房产,还有不赡养母亲。故母亲愿意将其份额全给小女儿,该怎么办?如立遗嘱该怎样写?要什么人在场?写哪些要素?需不需要写明房产证号?面积多少什么的?因为房产证号、面积等母亲无法获知,故纠结?听说公证需所有兄弟姐妹在场,是这样的吗?房屋现由父母居住,还有不赡养母亲。要什么人在场?需不需要写明房产证号?面积多少什么的?因为房产证号

房产纠纷 2019-08-15 20: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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