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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药厂上班时间,因同事操作失误,双腿双脚被药液烫伤,面积9%,深度3%,刚开始,他们厂送到一个中医诊所用药膏包扎,没做任何消炎处理,包扎完就送回家里,就这样每天他们厂派人派车背去换药,换完药就送回家来,这样治疗了8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都是由我照顾,病情越来越重,后来在我的要求下住了医院,医生给他做了两次手术,现在有所好转,但生活还是不能自理,他们厂派了两个同事护理,但是我老公不好意思让同事接大小便,每天让我去接大小便,我还要做一些营养的东西给它补充营养。现在住院也有20多天,伤情有所好转,生活还是不能自理,医院催着出院,说是回家休养,他们厂又不来接,我该怎么办,我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还是不能自理,医院催着出院,我该怎么办,我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9-14 17: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你方举证医院有过错。如果确实是医院的在做腰椎滑脱手术时,未尽诊疗义务,损害孩子的神经,导致大小便不正常,医院负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1.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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