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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策原因,我地一部分教师被分流到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上班(还是属事业编制的)。之前在学校工作了十余年,但去到新单位之后,之前教师职称不承认且工资待遇都按新毕业分配来对待。请问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吗?由于政策原因,我地一部分教师被分流到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上班(还是属事业编制的)请问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吗?

劳动纠纷 2019-09-15 13: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职称工资是指的技术职称工资,你到新单位,单位应当为你提供工作岗位,不能因为没有工作岗位而降低你的工资。
    2、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对于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3、如因自身意愿调动工作,最好和单位协商,不要和单位发生冲突。如因单位原因调整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4、如果是公职教师,学校扣发、拖延教师的工资,可以到教育局投诉。也可以到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5、如果属于聘任制教师,与学校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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