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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商标恶意抢注,该如何分辨

2019-09-12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秉承“自愿注册商标原则”和“申请商标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商标。  第二,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商标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第三,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  现行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有些未注册商标并没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某些当事人便恶意抢注此类商标。
    意见稿中“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而现行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  此外,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现实中,这一异议程序成了一些市场主体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造成了商标异议案件长期积压的现象,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甚至存在有些人恶意提出异议向申请人勒索等现象。  意见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旨在遏制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
  •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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