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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2006年2月患病休息至今,原工资每月800元左右,现单位按每月最低工资(390)的90%计算(351),并且每月的个人三金也从(351)里扣除,实际每月拿到手也就170元。 请问:单位的做法对不对?如果不对的话,我该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18-08-13 1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关于工资报酬的事项,但是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老板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 根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的含义,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48条中的amp;quot;最低工资amp;quot;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amp;#39;最低工资amp;#39;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关于“正常劳动”的界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条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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